(2015)香执字第8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雅玲申请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雅玲,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景彬,韩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44-3号申请执行人赵雅玲,哈尔滨市道外区鑫鹏木材经销部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35-1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景彬,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韩怀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雅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景彬、韩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61429元,未执行标的1361429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