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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9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秀琴诉杨占飞民间借贷纠纷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飞,杨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947-1号申请人杨占飞,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秀琴,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被申请人杨秀琴诉申请人杨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杨占飞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不属于杭锦旗人民法院管辖,应由申请人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申请人杨秀琴诉申请人杨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申请人杨占飞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申请人杨占飞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杨占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占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