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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周继方,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长  任长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