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冀0104民初511号原告郭志忠诉石家庄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忠,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11号起诉人郭志忠。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唐利军。被起诉人刘明超。本院收到起诉人郭志忠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起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为原告办理备案登记;依法确认争议房屋所有权归起诉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在立案阶段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志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