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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何素华诉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晏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晏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029号原告:何素华,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杨海,住伊宁市。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刚,公司经理。被告:伊犁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树伟,公司经理。被告:杨晏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华诉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晏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素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玲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 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