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CAO MEI诉上海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CAO?MEI(曹梅),***生,加拿大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赵志东,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陆路***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黄书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龙,上海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CAO?MEI(曹梅)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梅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梅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50元,由上诉人曹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美君审判员 郑卫青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