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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从文、周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从文,周玉昌,张和娟,周玉楼,陈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朱从文,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周玉昌,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张和娟,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周玉楼,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德红,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朱从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玉昌、张和娟、陈德红、周玉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01430.00元,未执行标的1014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玉昌、张和娟、陈德红、周玉楼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