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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振田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振田,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振田,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道中心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梁绍军,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万振田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