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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种付与周文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种付,周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48-1号申请执行人黄种付,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文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种付与被执行人周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文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文旺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种付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周文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但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文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文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周文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周文旺名下有牌号为闽CC7X**(长安牌)汽车一辆,已查封禁止办理该车的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该车不知去向无法扣押并交付拍卖;查被执行人周文旺有银行存款5142.17元,经扣划,已由申请执行人黄种付领取执行款5092.13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周文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黄种付以此为由,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