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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牟德顺与陈传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德顺,陈传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07号原告:牟德顺。被告:陈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德顺为与被告陈传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德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德顺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