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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逄锦娥与王胜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锦娥,王胜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财保1号申请人逄锦娥,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王胜勇,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逄锦娥因被申请人王胜勇未偿还其到期借款,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逄锦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胜勇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0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逄锦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胜勇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胜勇所有的房产档案。三、查封被申请人王胜勇使用权的土地档案。四、查封担保人高飞位于道外区的房产档案。五、查封担保人田永军位于道外区的房产档案。六、查封担保人高爽位于道外区的房产档案。七、查封担保人高飞位于南岗区的房产档案。八、查封担保人王伯元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