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孟小兵与王其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小兵,王其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孟小兵,居民。被执行人王其楼,居民。原告孟小兵诉被告王其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其楼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小兵借款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40元.判决生效后,王其楼未按判决书履行,孟小兵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其楼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法院依法冻结王其楼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孟小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其楼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法院依法冻结王其楼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孟小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小兵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