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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丹与覃岭等29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李英,谭伟,张贵成,冯琼,冉孟祥,覃岭,刘兴林,陈应学,王兵,谭平,杨兴龙,骆小青,冉启凤,刘友红,魏小霞,沈远福,何才芬,陈园园,陈均,钱群,李婧姝,向勇,马艺萍,吴能斌,梁纯秀,乔智光,陈燕,谭小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76号原告刘丹,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7日,住万州区北山大道。委托代理人刘纯建(父女关系),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日,住万州区钟鼓楼街道。被告李英,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5日,住万州区。被告谭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7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张贵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0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冯琼,女,汉族,生于1961年7月22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冉孟祥,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1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张贵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0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7。被告覃岭,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刘兴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20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陈应学,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王兵,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7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谭平,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杨兴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8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骆小青,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4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冉启凤,女,汉族,生于1977年n7月17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刘友红,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16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魏小霞,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5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沈远福,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8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何才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陈园园,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9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陈均,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6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钱群,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6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李婧姝,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2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向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9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马艺萍,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吴能斌,男,汉族,生于1930年11月29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梁纯秀,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1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乔智光,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0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陈燕,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9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被告谭小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5日,住万州区山水国际。原告刘丹与被告覃岭等29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起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英、人民陪审员吴春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丹的委托代理人刘纯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岭等人经本院公告送到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丹诉称,由于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山水国际XXX楼XXX户型的主排水管道因共用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堵塞反水,导致原告所有XXX室室内装修损失约7000元。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在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偿原告1500元后,剩余的损失5500元由3号户型全体业主分摊(其中3103房没有装修入住除外)。每户业主应承担损失费用189元。经过陶家坪居委会主持下,山水国际物业服务中心7号楼管理员陈小英将配合原告进行上门收取,但至今被告没有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应分摊的装修损失每户189元(合计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覃岭等29人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XX号楼XX号房地下主排污管道因严重堵塞,导致原告所有的XXX号楼XXX室厨房排水管道堵塞反水,产生损失。后原告要求案外人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赔偿无果,于2014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刘丹购买的位于万州区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XX号楼XX号房因厨房排水管道堵塞导致反水,产生的损失。由被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1500元,其余损失原告另行向其他责任人主张,不再要求被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2013年1月16日,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兴茂山水国际1至13号楼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该物业管理区域为万州区钟鼓楼街道都历村七组兴茂山水国际1至13号楼高层住宅(商住混合),东至枇干道、西至钟鼓楼街道都历村七组、南至兴茂山水国际广场、北至渝东大花园;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具体的见交接验收清单);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主要内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具体包括楼盖、外墙面、天台、屋面、走廊通道、楼梯间、转换层、门厅、设备房、消防水池、饮用水池;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二次供水及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变压器及配电供电设施、所有智能化设施设备……。双方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另查明,原告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北山大道(兴茂·山水国际)XX号楼XXX室系于2010年购置的二手房(已装修),该房经反水后至今没有进行重新装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当庭陈述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结合本案,原告未出示证据证明29位被告在行使自我物权过程中影响了原告所有物权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或采光,也未出示证据证明29位被告对原告物权的行驶产生何种妨碍或损失。另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本案29位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起飞人民陪审员  魏 英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