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金献才诉被告刘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才,刘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95号原告:金献才。被告:刘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献才诉被告刘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5日,原告金献才向本院撤回对刘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献才撤回对被告刘炎明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献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金献才负担。审 判 长 徐��琛人民陪审员 刘 顺 莲人民陪审员 徐 成 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