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利平与宋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平,宋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郭利平,男,汉族。被告宋旭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旦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平与被告宋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利平承担。审 判 长 葛晓琴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