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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利平与宋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平,宋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郭利平,男,汉族。被告宋旭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旦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平与被告宋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利平承担。审 判 长  葛晓琴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