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葛宇飞与张明利、蒋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宇飞,张明利,蒋道军,郑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79号原告葛宇飞,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明利,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道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卫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葛宇飞诉被告张明利、蒋道军、郑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