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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葛宇飞与张明利、蒋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宇飞,张明利,蒋道军,郑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79号原告葛宇飞,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明利,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道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卫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葛宇飞诉被告张明利、蒋道军、郑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