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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惠安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百捷学府工地1号楼,采取抽剪电缆线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428元的11捆WDZB-BYJ型电缆线。2.2015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中骏四季花园城1期9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1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583元的12捆ZB-BV型电缆线。3.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御江帝景8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叶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2713元的23捆BV型电缆线。4.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溜石花园4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潘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058元的9捆BV型电缆线。5.2015年4月上旬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中骏四季花园城1期8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715元的13捆ZR-BV型电缆线。6.2015年4月上旬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陈埭镇泉商环球中心一层商铺工地,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金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297元的11捆BV型电缆线。7.2015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陈埭镇泉商环球广场三期1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廖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061元的9捆BV型电缆线。8.2015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中骏四季花园城1期10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2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582元的12捆ZB-BV型电缆线。9.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溜石花园4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詹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115元的9捆ZB-BV型电缆线。10.2015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陈建平在晋江市池店镇中骏四季花园城1期7号楼,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程某已安装好但尚未投入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581元的12捆ZR-BV型电缆线。综上,被告人陈建平实施盗窃作案十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1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叶某、潘某、詹某、金某、廖某、杨某、陈某2、陈某1、黄某、程某、黄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平面图,电缆线照片,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工作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建平退赔被害人杨炳松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28元,退赔被害人陈秀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83元,退赔被害人叶永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13元,退赔被害人潘礁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58元,退赔被害人黄宏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元,退赔被害人金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97元,退赔被害人廖安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61元,退赔被害人陈加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82元,退赔被害人詹景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元,退赔被害人程锦洪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