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超权与梁富明、梁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权,梁富明,梁暖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梁超权,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富明,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暖明,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梁超权诉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士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超权及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超权诉称,原告家未饲养生猪,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两被告霸占原告的三间猪舍及猪舍内堆放的家具、农具、大缸、圆台床板等。其次,原告家庭共有自留地一分八厘,原告在自留地上种了木瓜、大蕉、粉蕉等树木,亦被两被告毁损;另外,原告所有的红砖、瓦片、石板等均被两被告拿走,造成原告的损失价值达三万余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损失财产明细为红砖两万八千块,瓦片一万六千块、木瓜树三棵、香蕉树十棵、农具粪桶六只,鱼桶四只、锄头两把、铁锹两把、铲三把、木桨一把、家具木圆台两张,木椅八张。具体价值如下:红砖两万元,瓦片九千元、木瓜树八百元,香蕉树三百元,粪桶、鱼桶共两千元、锄头两百元、铁锹四百元、铲四百元、木桨五百元、家具木圆台三百元,木椅一千六百元。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上述财产损失1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主张。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答辩称,原告的主张并非事实,不同意赔偿。诉讼中,原告梁超权提供以下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2.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明龙潭村委会分配了自留地给原告一家,原告在其自留地上种植了树木。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诉讼中,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向调取了(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经当庭出示,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梁超权、被告梁富明、被告梁暖明均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辩,原告提供的证据1、2以及本院调取的判决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龙潭霍村一小组在2001年份配自留地每人三厘,村民梁超权户籍认可六份,在小组分到自留地壹份捌厘宅地”。另查,原告认为其种植的树木被人毁损,砖、瓦等财物被人侵占,分别于2013年12月4日、2014年3月12日提起诉讼,分别起诉了梁超明、梁再明,案号为(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77号、(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11号。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分别做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另查,原告在诉讼中确认本案主张的财物损害与(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77号、(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11号两案件中主张一致。诉讼中,两被告对侵权事实不予确认。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两被告故意损坏原告种植的树木及占有原告红砖、瓦片、家具等财物,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侵害其上述财产,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请,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超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梁超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