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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男,汉族。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2时许,在同江市辉煌台球厅,被告人陈x因被害人马x向其讨要欠款而与之发生口角,被告人陈x持刀将被害人马x右腹部及左膝盖刺伤。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x腹部软组织穿透创,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马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陈x一次性赔偿马x人民币30000元。马x对陈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证人王xx、陈x证言,被害人马x陈述,被告人陈x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陈x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