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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钦彬与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19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彬,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36-1号原告:林钦彬,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韦勇强、周志英,均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钦彬诉被告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钦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钦彬负担。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李伟珍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