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钦彬与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19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彬,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36-1号原告:林钦彬,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韦勇强、周志英,均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钦彬诉被告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钦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钦彬负担。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李伟珍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