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福庆与刘亚才、唐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庆,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02号原告:胡福庆。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才。被告:唐云。被告: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刘亚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与被告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刘亚才、唐云偿还本金200000元及自2014年2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亚才、唐云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刘亚才由润泰公司担保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1份,载明:被告刘亚才因投资椒江葭芷JJZ170-D-15地块开发的需要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20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3年2月9日至该楼盘开盘时;如果原告有购房需求,每月按1分8厘计算借款利息,如果原告无购房需求,每月按1分5厘计算借款利息,在楼盘开盘后1个月内归还本金,并一次性结清借款及利息;润泰公司提供担保等内容。2013年2月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刘亚才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刘亚才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息,润泰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才、唐云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福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