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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贺中暑运输合同纠纷2016民初4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中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440号起诉人:贺中暑,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张立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贺中暑诉被起诉人王雪军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在经营泡沫厂期间,业务需要起诉人经常替被起诉人运输货物,但被起诉人没有全额支付运输费。2013年9月15日被起诉人出具了一张欠运费壹万肆仟陆佰陆拾元的欠条。2013年10月20日被起诉人出具了一张欠运费贰万叁仟柒佰肆拾元的欠条,总计欠起诉人运费38200.00元。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讨运费,但被起诉人拒绝支付。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运费3820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乃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法院在《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对广东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二)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1、公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3、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4、公路交通投资合同纠纷;5、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本案属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拖欠运费产生的纠纷,属于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由广东省人民法院指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贺中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镜   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萧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