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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晓倩,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喜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秀清,邢台市桥西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晓倩,无业。被执行人:梁国强,无业。系郭晓倩丈夫。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西非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晓倩、梁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非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