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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甘滨棠诉彭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滨棠,彭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6号原告甘滨棠,天祝县石门镇人。被告彭学忠,天祝县华藏寺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滨棠诉被告彭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轮胎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滨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滨棠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堂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