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甘滨棠诉彭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滨棠,彭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6号原告甘滨棠,天祝县石门镇人。被告彭学忠,天祝县华藏寺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滨棠诉被告彭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轮胎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滨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滨棠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堂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