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震诉李星合同纠纷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震,李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23号原告:邱震,住成都市。被告:李星,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震诉被告李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震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本案原告邱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池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