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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震诉李星合同纠纷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震,李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23号原告:邱震,住成都市。被告:李星,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震诉被告李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震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本案原告邱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池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