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0号原告万某,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某,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在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景琛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