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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0号原告万某,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陈某,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在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景琛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