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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18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xx。法定代表人罗XX。委托代理人田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庄XX。上列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