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秀梅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9号罪犯王秀梅,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合刑终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秀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二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秀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