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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季巧云与熊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巧云,熊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93号原告季巧云。委托代理人马峰。被告熊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巧云与被告熊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