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皇甫美玉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美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皇甫美玉,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人。2015年7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字(2015)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美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甫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皇甫美玉用原平市大牛店镇阳武村村民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银行原平市前进西街支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金额为一万元的信用卡,于2014年12月7日透支10000元,并于2015年2月出现逾期未还情况。截止2015年5月,被告人皇甫美玉共透支本金10000元,本息11174.79元。案发后,被告人皇甫美玉将欠款本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皇甫美玉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皇甫美玉户籍证明;彭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彭某、范某某、申某某询问笔录;信用卡信息、还款证明;南城派出所查获经过;武某某询问笔录;账单交易明细;原平公安局情况说明;还款凭证单据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美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皇甫美玉已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皇甫美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贺月霞审判员 庄向平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海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