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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锡伟、唐本珍、邓绪明、邓礼与胡大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伟,唐本珍,邓绪明,邓礼,胡大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27号原告李锡伟,男,汉族,194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唐本珍,女,汉族,1943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邓绪明,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邓礼,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山,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负责人黄财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伟、唐本珍、邓绪明、邓礼诉被告胡大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锡伟、唐本珍、邓绪明、邓礼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