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艳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解回黑龙江省尚志市,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处罚。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周景山(已判刑)、王会坤(已判刑)在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基丰村丽娟网吧无故将两名上网人员被害人白某甲(男,时年29岁)、李某乙(男,时年28岁)打伤,经法医鉴定:白某乙头皮挫伤;面部、耳廓皮肤擦伤,属轻微伤。李某乙头皮挫伤,属轻微伤。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景山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周景山(已判决)、王会坤(已判决)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老街基乡回头客饭店吃饭时,李某甲让同在该饭店的被害人李某乙为其买单,遭到李某乙的拒绝。李某甲因此与李某乙发生口角。2014年12月24日15时许,李某甲伙同周景山、王会坤在尚志市老街基乡基丰村丽娟网吧内,将被害人白某乙、李某乙打伤,致白某乙头皮挫伤;面部、耳廓皮肤擦伤,属轻微伤;致李某乙头皮挫伤,属轻微伤。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被告人李某甲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白某乙、李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协商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甲赔偿白某乙、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白某甲、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与起诉书指控一致。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014年12月25日下午3时许,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老街基派出所接到于某某电话报案称,王会坤、李某甲、周景山在其开的网吧内滋事,报案后,老街基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核实,王会坤、李某甲、周景山三人酒后滋事将网吧内两名上网人员白某乙、李某乙无故打伤,现住院治疗。2015年9月28日16时许,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山河派出所在五常市山河镇北二道街福鑫家园小区门口将网上逃犯李某甲抓获。3、视频光盘:丽娟网吧内白某乙、李某乙被殴打情况。4、尚志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志:白某甲、李某乙于2014年12��25日入院,白某甲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挫伤;李某乙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挫伤。5、尚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白某乙头皮挫伤,面部、耳廓皮肤擦伤,属轻微伤;李某乙头皮挫伤,属轻微伤。6、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因被告人李某甲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白某乙、李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甲一次性赔偿白某乙、李某乙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白某甲、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3日晚上七点多,我的朋友白某乙因为我和李某乙刚从重庆回来,叫我去尚志市老街基乡的回头客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李某甲和周景山还有人(王会坤)也来回头客吃饭,后来李某乙去厕所,李某甲叫住李某乙,让李某乙给他们结账,李某乙没同意,他们就吵了起来,回头客老板给他们拉开,我们把李某乙拉回我们吃饭的单间里,吃完我们就回家了。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4年12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当时在丽娟网吧,李某乙和白某乙正在吧台前面的电脑前玩电脑,这时进来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人,进屋后就奔李某乙去了,过了不久穿绿色衣服的男人来了,他到李某乙面前后用手打了李某乙一下子。这时李某乙和白某乙就站了起来,穿绿色衣服和白色衣服的就上前打李某乙和白某乙。我从吧台站起来阻止他们,让他们出去打。穿白色衣服的就把他们拉到网吧门后靠墙那块,这时又进来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灰色衣服的男人骂骂咧咧的上前打李某乙,李某乙和他便厮打起来,穿白色和绿色的男人就接着打白某乙。我上前拉仗,他们就奔着我来,我就警告他们,再在屋里打架就报警��这时我舅妈于某某进屋劝他们,穿灰色衣服的就低头往我舅妈身上蹭,跟我舅妈说些不客气的话,我生气就进厨房拿了个棒子要和他们打架,所有人就都奔我来了,我舅妈就把我推进屋里了。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4日下午三点多钟,我外甥李某丙给我打电话,我就回到了我开的丽娟网吧,进屋后看见李某甲正在同李某乙说话,我听李某甲对李某乙说今天和你唠事来了,李某乙问唠事情你为何打我?这时李某甲站起来,我就告诉他们坐下说话,有事说事,这时王会坤过来就用头顶我并说你砍我,你砍我,接着王会坤用头把我推到墙边。这时我外甥李某丙拿棒子要和他们打架,我看见李某甲、王会坤、周景山他们奔我外甥李某丙去了,我就把我外甥推进屋里。然后我打电话报警了。10、证人辛某某的证言:我是老街基乡回头客饭店店主。2014年12月23日晚六点左右,白某乙、李某乙、盛龙在我家饭店吃饭。在晚上9点左右,李某甲、周景山、王二他们三个人也进屋吃饭,这时李某乙去卫生间回来的时候,李某甲过去和李某乙说话,内容是让李某乙把他们吃饭的账给结了,我当时听见李某乙的意思是和他不熟,不给结账,两个人就吵了起来,还要动手打架,我就在中间给他们拉开了,王二当时也拉着李某甲不让双方打起来,后来双方就都先后离开饭店了。11、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2014年12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我当时和李某乙在丽娟网吧上网,这时进来一个穿白色羽绒服的人(李某甲),进来后到李某乙面前拍了李某乙肩部跟李某乙说“我来给你赔礼道歉”,接着又进来两个人,一个穿绿色上衣(周景山),另一个穿灰色上衣(王会坤),周景山上去给了李某乙头部一撇子,我和李某乙就站了起来,随后这三人动手用拳打我的头部和脸部,李某乙上前和他们厮打了起来,我当时站着没动,后来网管来拉架,我们就不打了,接着丽娟网吧老板娘来了,她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1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4年12月23日晚上在老街基回头客饭店,我和我朋友吃饭时遇见李某甲,李某甲叫我给他们结账,我因为和他不熟就没同意,我俩就吵了起来,随后被饭店老板拉开了。2014年12月24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白某乙在老街基丽娟网吧上网,这时网吧内就进来三个人,李某甲就指着我和白某乙说在这呢,其中一个穿绿色衣服的人过来什么都没说上来就打我头部,当时我就和穿绿色衣服的人撕扯,不让这人打我,李某甲就和我讲昨天晚上的事情,李某甲还没说清什么事的时候,穿绿色衣服的人就开始打我的朋友白某乙,穿灰色衣服的人开始打我,扯我的头���对我拳打脚踢。开始我就是挡,后来还了几下手,李某甲这时过去打白某乙,网吧管理员不让我们在屋里打架,穿灰色衣服的又和网管吵了起来,不一会警察来了,把穿灰色衣服的带走了。13、同案犯王会坤的供述:2014年12月24日上午7点多,李某甲给我打电话找我喝酒,我和李某甲在一面坡周景山家喝的,喝酒过程中周景山对李某甲说如果昨晚我不去,你手指头都得没,李某甲就说因为什么打我,我得去问问去,李某甲就叫我和周景山和他一起去老街基,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们到了老街基,我先去的周家商店,李某甲和周景山直接去的丽娟网吧,大概在周家商店待了五分钟左右我去的丽娟网吧,进去后看见李某甲、周景山在和两个人撕吧。那两个人我认识,于是我就上去拉架,李某乙骂我,我就上去打李某乙头一下,白某乙就过来和我撕吧,我就和���撕吧了两下,然后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到老街基乡派出所了。14、同案犯周景山的供述:2014年12月23日晚,李某甲在老街基乡回头客笨锅炖和别人打架,一个叫金山的给我打电话,我就从一面坡开车过去了,到那后我看见李某甲、王二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一个桌上喝酒,一边喝一边吵,他们吵的内容我没听清,这时和李某甲吵的那人站了起来,李某甲不走,王二站起来推了那人一下,结果屋里出来三四个人,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子,王二和饭店老板拉着对方,我抱着李某甲,两伙人并没有打到一起,我把李某甲拉走了。这时金山和凤武打电话,说在乡村饭店等李某甲吃饭,我们就去乡村饭店了,在饭店不知道凤武和李某甲为什么吵了起来,李某甲用饭店的烟灰缸砸自己的手,我把李某甲劝住了。第二天中午我和李某甲、张军、王会坤在我家喝酒,酒桌上李某甲说疼,不知道怎么弄的,我说是他自己砸的,他说想起来了,还和一个小子吵了起来,得去找他们唠唠。我们直接打车去老街基了,李凤武没在家,这时李某甲好像是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说起昨天晚上和他发生争执的人在丽娟网吧,我们四人就去了,我先进屋到吧台交钱,正好看见那个人,李某甲也看见他了,他俩就吵了起来,我上去就打了他一巴掌,这时那小子身边还有一个人站了起来,我说没他事让他坐下,他问我们干嘛,我俩就撕扯起来,互相拽对方的衣领,后来我不知道怎么被他给摔倒了,他骑在我身上,张军把他拽起来,我才起身,我起来之后打了他两个嘴巴子,我俩撕扯的时候,王会坤和李某甲也在打另外一个人,我被张军拽住后,我又上去劝李某甲和王会坤让他俩和我一起走,网吧的网管上来拉架,李某甲和他吵起来,后来网吧老板娘回来报���了。1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我朋友李凤五在回头客饭店喝酒,当时我已经喝多了,不知道和谁发生了争执,只记得是周景山把我接走的。第二天,我和周景山、王会坤一起喝酒,喝酒时周景山告诉我,昨天晚上和李某乙争吵了。之后我就和王会坤、周景山来到尚志市老街基乡基丰村丽娟网吧找到了正在上网的白某甲、李某乙。周景山打了白某乙一巴掌,王会坤打了李某乙头一下,我也打了李某乙肩膀一下。后来警察来了,将王会坤带到了派出所。我是2015年9月28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甲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甲能够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动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君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