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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文与乔海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乔海龙,乔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曾文,男,1967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北林区红卫街10委。被告乔海龙,男,1975年3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邮电小区3号楼被告乔海荣,女,1975年3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15委117组原告曾文与被告乔海龙、乔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曾文负担。审 判 长  邹雪光代理审判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