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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冬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巧鸿。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临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冬梅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鲁XXX**别克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XX**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