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符某,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到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将被执行人符某在该行存款10084.00元钱扣划到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后将其中的4000.00元钱给付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由于在本案执行期间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某某、符某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符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