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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得胜修理厂诉李婷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得胜汽修厂,李婷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7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得胜汽修厂。负责人褚娜娜被告李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得胜汽修厂与被告李婷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婷婷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得胜汽修厂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婷婷所有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XX**)的扣押。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06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得胜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孟庆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咸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