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华伟与孙伟、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伟,孙伟,李婷,孙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杨华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婷,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帅,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伟与被告孙伟、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伟撤回对被告孙帅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