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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工,现住黑山县。被告万某某,女,汉族,农工,现住址黑山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永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0月份登记结婚,于1986年6月30日生育一子王某。现在在上海地铁上班,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已经分居5年,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起诉离婚。婚后我们没有共同债务,财产我也不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及子女情况。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还没有结婚而且岁数也不小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是2012年3月18日走的,中间他回来过,没有见我面。婚后债务一共有8万多元,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如果离婚债务要求分割。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1986年6月30日生育一子王某,现独立生活。近几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原、被告目前分居生活。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夫妻感情还是有可能恢复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