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进福物流有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进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增1号(丝绸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许永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进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福源道6号110-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庆霞,总经理。上诉人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认为,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外协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6月21日起同时受理天津市和河东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以及“《复函》实施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市内六区法院管辖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