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雅雯、李爱华与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雅雯,李爱华,李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雯,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法定代理人李爱华,系张雅雯祖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华,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良富,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发,男,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鑫,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敏安,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雅雯、李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雅雯的法定代理人李爱华及李爱华的委托代理人刘良富,被上诉人李长发的委托代理人马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爱华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倩文附:《发回重审函》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函西乡县人民法院:上诉人张雅雯、李爱华与被上诉人李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供重审时参考: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出借人的张敏因车祸死亡,现在行使权利的主要是其母亲李爱华,但李爱华对李长发是否已归还本案借款不清楚。在第一次起诉时,因李长发出具了张敏收到归还借款收条的复印件后,李爱华即撤诉。后李爱华在起诉(也是其子张敏借款债务人)赖志军等三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上述三人提供的张敏出具的多份还款收条,均系由2011年11月25日张敏向赖志军出具的收条拼凑复制而成,遂要求上述三人提供收条原件,但均未提供。后上述三起案件在你院或调解或判决,李爱华的诉求均得到支持。在处理上述三起案件过程中,李爱华发现本案被上诉人李长发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亦为由上述2011年11月25日的收条拼凑复制而成,遂另行起诉,要求李长发出具收条原件,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的事实。那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否认为上诉人李爱华有新的理由?根据证据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李长发是否应该提交收条原件,以查清本案借款是否归还的事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