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翟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32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甲,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翟基全多次上访状告武穴市大法寺镇西畈村原书记翟某乙,翟某乙妻子张凤花因为此事于2015年7月30日早上5时许在翟基全家喝农药自杀,后被送往武汉某医院抢救。被告人翟某甲得知此事后,邀约刘卫(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携带砍刀、鱼叉等工具,于201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来到翟基全家,将翟基全家门、窗、饮水机、电风扇等物品砸毁。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7784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翟某甲在其父亲翟某乙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翟某甲亲属向法院交纳赔偿款77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被损坏物品照片;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翟某甲供述及审讯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