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修玉林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3行初21号原告修玉林,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升平街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5511080711。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法定代表人牟树青,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玉林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玉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淑杰审 判 员 刘晓凤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津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