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公滨润达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玉顺堂医药有限公司拖欠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公滨润达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玉顺堂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公滨润达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40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玉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48号17层。法定代表人叶文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公滨润达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玉顺堂医药有限公司拖欠贷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公滨润达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4579.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晓江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