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4月1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4月1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8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4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4月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双岘路77号“千羽家纺”商店,采用撬门、翻墙的手段入店,窃得人民币500元及AB牌四件套3套、依恋六件套1套、采微四件套1套、雅尔四件套1套、帝台春四件套1套、德尼亚四件套1套、布雷拉四件套1套、佩斯印象四件套1套、温柔梦乡四件套1套、迷情梦境四件套1套、斜纹全棉四件套4套、都市毛毯1条、超柔毛毯1条、薰衣草香枕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39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12911元的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吸毒,于2015年11月被东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李某、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监控录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5)8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追回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兰蔚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