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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执恢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万小燕与镇江市八宝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燕,镇江市八宝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恢字��321-1号申请执行人万小燕。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市八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法定代表人张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法定代表人张峰。万小燕与镇江市八宝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镇江市八宝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前返还原告万小燕借款2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12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60元,由被告镇江市八宝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嗣后,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本院于2014年7月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谏壁镇于山街99号月湖佳苑2幢101室、2幢306室、5幢107室房屋,经二次拍卖,均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万小燕系另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一债权人及上述房屋抵押权人,其自愿以该房产第二次流拍价802720元抵偿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部分债务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均被另案首查封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802720元抵偿万小燕的部分债权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施纪怀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於 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