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28-2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被告:李成柏。被告:丁晓艳。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支付原告货款588950.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1239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全部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判决三被告支付逾期提货损失228771.67元、判决第二、三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柏、丁晓艳的��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