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谢先乾与鹤山市古劳镇博达伞蓬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乾,鹤山市古劳镇博达伞蓬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谢先乾,男,身份证号码:×××071X。被执行人鹤山市古劳镇博达伞蓬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杨贵红,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38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先乾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古劳镇博达伞蓬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工资4013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杨贵红的房地产、土地、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鹤山市古劳镇博达伞蓬厂已停产倒闭,其厂内的财产已被处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