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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深圳市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深圳市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勇。被告深圳市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4002号百利玛国际厨卫中心6016室。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张勇诉被告深圳市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原告张勇毕业于某建筑院校建筑系,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册的作者。《深圳名宅》于2004年9月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公开出版发行。《深圳名宅》系原告历时两年多,消耗了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冒着烈日酷暑和可能的生命危险,跑工地、爬高楼、乘施工电梯,等候最好的天气、光线条件,用上乘的拍摄器材,从最佳的角度,以建筑师的专业构图,拍摄了数万幅深圳知名楼盘的摄影作品(使用专业反转片),从中精选了1千余幅编著而成的以摄影作品为主的房地产专著。可谓每幅摄影作品都来之不易,都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体现了原告独特的建筑艺术审美水平。《深圳名宅》在房地产界、建筑及景观设计界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尤其各界对原告的摄影水平均很认同。深圳主流媒体及大型房地产网站均报道了该书的出版消息。被告既未经原告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网站(www.suntyco.net)中有关“案例欣赏”网页(www.suntyco.net/News/2014011500014.html)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原告认为,原告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进行业务推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被告早已于1年半前,就将网站停用了;2、被告不认可侵权行为。网站使用的图片是电子档形式,原告的作品是书面刊物,两者是有区别的。而且该网站是委托别人制作的,网站上有没有这张图片被告也不清楚,所以不清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关于诉讼请求第二项,因为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所以没有赔礼道歉的必要;4、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该书的价值仅为人民币520元,不知1万元���经济损失根据是从哪里来,能否提供书面证明或者是精神损失证明,以证明原告的损失费用。而且网站上线的时间不长,即使使用了原告的图片,使用的时间不长,数量只有一张,给原告带来的商业信誉和损失不大。另外网站上的图片对于网站的内容也仅仅是起到一个补充说明的作用,不是用来盈利,而且被告本人并没有因为这个网站盈利一分钱。关于诉讼费用,如果法院判被告败诉,被告愿意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深圳名宅》一书,在该图书封面及扉页,标明了出版发行人的名称和地址、制版印刷方的名称和地址、版次及出版文号等相关信息,并注明由张勇编著、摄影。《深圳名宅》一书第256页眉处标明本页内容:观澜湖高尔夫大宅之D型别墅细部:入口、车库、外墙、柱式、浮雕、露台、了望塔等。第256页刊登了三张照片。其中左下角片为本案请求保护的照片。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2014年4月8日出具(2014)深盐证字第1994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14年3月26日,原告申请深圳市盐田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梅利斌及公证员助理黄煜的监督下,由原告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行为:打开计算机,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关闭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再重新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www.suntyco.net”,链接进入,点击“案例欣赏”选项,链接进入,再点击新进入页面中的“深圳观澜湖大宅(别”图片链接项,链接进入,点击页面顶部左侧“公司介绍”,链接进入,点击页面顶部右侧“联系我们”,链接进入,并将浏览的所有页面实时打印保存。上述行为于2014年3月26日下午15时56分结束,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4)深盐证字第1994号公证书。其中,“深圳观澜湖大宅”网页页面中间为一张图片,图片内容是别墅侧景;“联系我们”网页页面中部显示深圳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网站等内容。被告当庭认可其为www.suntyco.net网站的经营者。经比对,(2014)深盐证字第1994号公证书实时打印页面显示,在www.suntyco.net网站上“案例欣赏”项下“深圳观澜湖大宅(别”中一张住宅图片,内容为别墅侧景图,与图书《深圳名宅》中第256页所刊载的一张图片相对应的画面整体布局、拍摄角度、色彩组合、光影效果等完全相同。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中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00元公证费。以上事实有(2014)深盐证字第1994号《公证书》、深圳名宅第一册封面封底、《深圳名宅》书籍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中,原告选取了别墅侧景作为对象,通过整体布局、光影效果等处理拍摄出涉案照片,该照片体现了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明刊登了涉案摄影作品书籍证明其系请求保护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本院确认原告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摄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被告辩解两者并不相同,认为网站上使用的图片是电子档形式,而原告的作品是书面刊物,两者存在区别,原告对此的解释为购书后进行扫描即可获得电子文档,同时购书是会赠送光盘一张,光盘中的图片格式为JPG格式。原告的解释符合常理,在被告未提交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涉案摄影作品至少在2004年已经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的可能性,据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属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当庭放弃,原告的行为系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公开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之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拍摄难易程度、知名度、大小、使用的影响力,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等,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原告主张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三泰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燕青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