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吕学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吕学龙,李惠,上官自春,万莹莹,王金亮,吕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3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义光,行长。被申请人吕学龙。被申请人李惠。被申请人上官自春。被申请人万莹莹。被申请人王金亮。被申请人吕学凤。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吕学龙、李惠、上官自春、万莹莹、王金亮、吕学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学龙、李惠、上官自春、万莹莹、王金亮、吕学凤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学龙、李惠、上官自春、万莹莹、王金亮、吕学凤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