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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日洪与江山市坛石镇上溪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日洪,江山市坛石镇上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赵日洪,农民。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朝森,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山市坛石镇上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山市坛石镇上溪村。诉讼代表人王建忠,职务主任。特别授权代理人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余伟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日洪与被告江山市坛石镇上溪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所取得的财产权属有争议,需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日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赵日洪负担。审判员  毛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新伟 搜索“”